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铁路、公路、河流、湖泊等沿线沿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市规划、镇规划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区块的风貌景观规划管理要求,做好背街小巷的综合整治;城市应当加强城市设计,明确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工作管理要求;乡村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对外风貌展示面的规划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