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以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与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协调,划定特色风貌分区,体现文化特色。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