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重点乡镇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管理,统一发布重点乡镇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设立部门批准,不得变更、调整和撤销。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