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网格化监管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监管对象、监管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