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