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