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运输物料的机动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涉及农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送农机管理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