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