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淘汰不符合规定的燃煤锅炉。符合规定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应当对照环境保护标准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