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煤区,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向禁煤区运输或者在禁煤区内储存、销售、燃用散煤或者煤制品。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