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