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或者时间内限制机动车行驶,采取增加公交运力、免费乘坐等措施,方便公众出行。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