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