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鼓励使用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逐步推进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完善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

加强并改善城乡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