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