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