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划定并公布重点管控区域,实施较其他区域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