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划定并公布重点管控区域,实施较其他区域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