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