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