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建材、冶铸、化工、焦化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