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一)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的;(二)使用化肥的;(三)修建墓地,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