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一)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进行灌溉的;

(二)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屠宰场的。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