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选择、水质鉴定、监测和卫生防护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做好农村改水、改气、改厕以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作;推广生态农业,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