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制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并健全水质监测体系,实施初步监测。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