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和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堆放、贮存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质;

(五)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及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六)其他可能严重污染水源的行为。

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