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源。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