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
(三)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四)使用化肥、农药;
(五)修建墓地,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六)采石、挖砂、取土;
(七)设置油库、化学品仓库;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行为。
对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