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在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二)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四)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进行灌溉;(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的行为。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