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新建探矿、采矿项目;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行为。

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