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新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者增加排污量的改建建设项目;
(二)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废弃物;
(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液、碱液、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六)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