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支持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或者经过特定数据提供者明确授权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