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宏观调控、经济监测、商事服务、市场监管等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领域的大数据应用,推动“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