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合作开发等方式,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市场化应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对自身采集的数据开展挖掘和增值利用,提升数据应用水平,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