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以及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收集、存储的相关数据,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统一开放平台提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