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与修复、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涉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明确承担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并落实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职责。

涉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