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监管联单制度的要求开展作业,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机构。

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双方应当签字盖章确认。进行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的,接收单位与转运单位、转运单位与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在联单的转运、处置项签字盖章。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单位留存联单的期限为五年,并保存在相应的台账中。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