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第三章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第二十条有效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直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政务数据资源需求部门(以下简称需求部门)应当向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提供部门同意共享的,应当授予相应共享权限,需求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提供部门不同意共享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