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的编制和审核,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梳理,编制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