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八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联名提出的,应当有一名领衔代表,参加联名的代表在确认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签名附议。代表团提出的,须经该代表团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名。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