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各代表团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