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