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三十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