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