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查、跟踪督办、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代表可以提出并且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联系安排,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视察,也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被检查、视察单位应当如实向代表汇报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当组织部分代表对本年度和上年度办理工作进行综合检查。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