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八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