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书面告知代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