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遇有重大文物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置换土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