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使用农药毒鱼,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