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