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餐厨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