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未取得服务许可证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